為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廣東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集時間9月3日—9月9日,共7天。
以下為管理辦法節選內容:
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推進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監督管理制度體系,按照“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以下簡稱賠償資金),是指在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解、人民法院調解或生效判決、裁定,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向省政府及地級以上市政府繳納的資金。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國務院授權的省政府及地級以上市政府。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第二條 賠償義務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的功能退化,要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由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或機構展開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金額,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第三條 賠償資金范圍主要包括:
(一)清除污染費用;
(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三)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
(四)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六)其他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的費用。
第四條 賠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環境公益訴訟、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調解或生效判決、裁定的賠償資金;
(二)賠償義務人自行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后,經評估認定未能達到修復效果,需要賠償義務人重新以貨幣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資金;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索賠的資金;
(四)其他方式獲得的賠償資金。
此外,辦法還對省內跨地區環境損壞情況情況、賠償資金使用及生態修復執行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
(相關信息來源:廣東省財政廳資環處,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摘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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