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消費者是否有經歷過類似的情形,走進店鋪,隨手拿了一件商品,結果因為商品未標注價格,或價格標注不明顯,直到結賬時才發現,價格高得離譜。
近日,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就收到一宗類似的消費維權案件。
案件簡介:
5月中旬,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收到一宗消費維權投訴,根據消費者投訴反映,該消費者5月中旬到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購買一批瓷磚。
該批瓷磚包含多種規格,包括A產品,B產品(注:A產品與B產品的規格不相同)。交貨時,商戶表示瓷磚中A產品缺貨(注:A產品總貨值900元),聯絡消費者,用C產品(注明:C產品規格與B產品規格一樣)瓷磚替補缺貨。交貨后,消費者發現C產品與B產品規格完全一致,但結算價格是B產品價格的1.5倍。而且替補缺貨時,商戶并未向消費者清晰列明C產品價格。消費者要求商戶按照B產品價格結算同規格C產品,該商戶不同意。消費者與商戶無法達成共識。于是,消費者求助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對此事予以幫助處理,要求該商戶以B產品價格結算,并退回差額款項。
處理過程及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接到投訴后,立即與消費者聯絡了解投訴相關情況,獲取相關依據、支付憑證、產品照片等;同時,與商戶進行溝通協調提出調解方案。經過多次溝通,最終,與商戶、消費者協調,雙方達成一致共識,實現和解。商戶同意按照B產品價格結算,商戶向消費者退回差額款項315元。
5月22日,消費者收到該商戶退回的差額全部款項315.00元后,向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工作人員表示了感謝。
消費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消費維權服務站在此再次提醒,明碼標價可以減少交易的時間成本,利于構建公平的交易環境,利于營造誠實守信的商業氛圍,明碼標價更是經營者的法定職責。經營者應遵守法律法規,做一名誠信、合法的經營者。
(來源:佛山市禪城區陶瓷行業協會,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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