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消費因為優惠力度大,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但是不少人往往會因為個人原因忘記消費。那么已支付的費用超過了購買時所標示的有效期限,就變成“定時炸彈”,沒有了?佛山市消費者委員會在此提醒廣大預付費消費者:預付式消費,包括線上購買的優惠券、線下購買的消費卡,都屬于私有財產,不能因過期而被“沒收”!
我們來看看許先生的遭遇:許先生于2018年3月在佛山五星級酒店公眾號微商城分批購買了該酒店中餐廳代金券,后來遺忘了。最近想繼續使用,卻發現早已超過有效期。該劵的使用說明是“逾期作廢,所支付的購買費用不予退回”。
我會調解認為,本案許先生的購買代金券的行為,實質上就是經營者給出優惠條件,消費者預付款的行為。消費者許先生是預付款的所有權人,涉案的款項尚未進行消費。酒店以格式條款注明代金過期無效為由不予退還,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許先生退款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酒店經營者退款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侵害了消費者財產所有權的合法權益,所以是違法無效的。酒店應當依法將涉案金額全款退還。
佛山市消費者委員會警示消費者:
一、預付費消費的約定過期意味著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服務關系終止,消費者不能再享受優惠服務,但預付金額仍然金額屬于消費者私有財產,不能歸于經營者。消費時雙方應約定預付費的使用和退回方式。
2012年,由商務部制定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對預付卡的發放、使用、退還等環節以及保證金制、實名制、備案制等各項管理制度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了“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二、消費者應根據個人需求理性進行預付費式的消費,仔細閱讀服務或商品的格式條款和合同細則。消費者對不公平條款要及時提出異議。必要時增加書面備注條款,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要及時主動維權。消費時就要注意了解售后服務渠道,既是作為判定企業信譽條件之一,也是以防萬一維權需要。千萬莫以資金量少或手續問題而放棄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
我會在以往消費咨詢中發現大部份消費者因預付款消費卡上的金額數值較少,往往主動放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該行為只會助長更多的不法經營者的侵權行為。
四、注意保留消費憑證及有效證據。遇到侵害自身消費權益的情況,有利于合理合法地維護消費權益。
同時,佛山市消費者委員會也敬告廣大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自覺接受廣大消費者的監督,完善誠信經營行為,用誠實守信打造品牌形象,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贏得消費者的信賴和認可。(佛山市消委會 黃瑋晶 梁康迪)
佛山市消費者委會會律師顧問團倫兆煊律師作出點評:
消費者許先生的請求退回已支付金額是合法的,酒店不予退回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4條法律規定:
1.第4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酒店不予退款是違反了其中的自愿、公平兩個原則。
2.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如果消費者許先生在嘗試消費后,認為不合適,都可以不再繼續消費;過期無效即帶有強迫消費的性質。
3.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酒店設定不能退款,過期作廢就是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也帶有強制交易性質。
4.第26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佛山市消費者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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