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會收到一宗訂制汽車消費糾紛,經了解發現訂制銷售合同表述不清,容易混淆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為此,我會發出消費警示:訂制汽車簽署合同時,雙方一定要訂清楚付款項目、付款時間、并清晰雙方責任與義務。
事件經過是這樣的:吳女士于2018年4月在佛山雄峰駿捷汽車有限公司簽署新車銷售合同定制一款新車,并且支付了誠意金10萬元,合同中還注明“配額時間明確補訂金30萬元”。在吳女士未補交訂金時,已表示不想購買并要求退還誠意金。但銷售公司以汽車已經生產為由拒絕取消交易。吳女士堅持要求退還誠意金,而雄峰駿捷公司認為此10萬元應以違約金處理。
我會調解中了解到:10萬元在新車銷售合同中是以預付車款的表述支付的,但是又有“配額時間明確補訂金30萬元”的表述,合同中也沒有明確分期支付的具體日期。按消費者理解,10萬元是誠意金,確定配置報價后補齊訂金,雙方才開始履行訂制汽車的銷售合同。而銷售公司則趕在消費者交齊訂金之前就開始了訂制生產流程,造成訂制汽車生產完成并到貨。
佛山市消委會律師顧問團朱慶程律師剖析:在消費者簽署新車銷售合同后,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自己的承諾職責。合同如有注明訂金與車款有別,清楚劃分未支付足夠訂金就不能開始定制零件制作車輛的情況下,消費者仍然可以按照合同追訴。合同內容中使用“車款”字眼,即預先支付多少,都被當作了車款之用。
我會認為,這是由于汽車銷售合同是由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條款約定不清晰,造成消費者與銷售商之間責任混淆。合同中描述“預付車款”也有誤導是“預付款”的意思。而“預付款”不能直接等于“定金”或“違約金”。
為此,我會提示消費者:
1、合同要看全,必要時可以提出修改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買賣雙方可以對交易合同進行公平的修改,而并非賣方提供了格式合同就一定要按上面簽訂。在簽署合同前,消費者一定要全部看一遍,留意合同細則和字眼,若發現不平等條約或交易過程中被忽略的條約,應及時刪減或增加,保留可追訴的權利和依據。
2、不輕信口頭約定
口頭約定是否不具備法律效力呢?并不是。口頭約定與書面合同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但口頭約定也需要取證。口頭約定除非證據指向充足,有現場錄音、錄像,才有可能成為比較有力的證據。所以交易中任何約定盡量留下書面字據。
3、看清楚合同中關于預付款的字眼
“訂金”、“定金”、“預付款”、“誠意金”,措辭不同在法律上的含義有所不同。按法律解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訂金”屬性更偏向于“預付款”。而定金的給付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上對于“誠意金”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作為預付款,一旦交易不成,是可以退回的。
在預付式消費大行其道的今天,在契約精神逐漸普及的今天,我們消費者一定要掌握這些合同知識,保障我們自身合法的消費權益。
同時,也提醒各位經營者,制定或簽定合同條款時,應秉承公平、誠信的原則,交易時也應履行提醒義務,確保雙方合法權益。
(來源:佛山市消費者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