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為確保建材生產企業正確申請、使用評價標識,就重大經營活動變化、標識使用情況的相關信息與本機構保持聯系,明確延期復評及監督管理要求,特制訂本文件。
本文件依據《辦法》《細則》制定
2 標識的申請
2.1建材生產企業依據評價技術要求向本機構申請相應的星級評價和標識。同一生產企業的同一種產品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機構提出相同星級的申請。
2.2 標識申請企業應填寫《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報書》,按照評價技術要求提供相應技術數據和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3 評價程序
3.1 本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向申請企業發放受理通知書,雙方應以自愿為原則,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未通過形式審查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應補充的材料。
3.2本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評價技術要求對企業申請的產品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明確評價結論和等級等。
3.3 評價通過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本機構向兩部門申請證書編號,頒發標識;公示有異議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組織復核。
評價未通過的,如企業對評價結果有異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本機構提出申訴,本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給出答復意見;企業對本機構的答復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4 標識使用及信息通報
4.1 獲得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企業,應以適當、醒目的方式在產品或包裝上明示綠色建材標識。
4.2 獲得標識的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標識使用,保證出廠產品各項性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對標識的使用情況應如實記錄和存檔。
4.3 獲得標識的企業如發生企業重大經營活動變化的,應及時向本機構報備。出現下列重大變化之一的,應重新提出評價申請:
(1)企業生產裝備、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且嚴重影響產品性能的;
(2)企業生產地點發生轉移的;
(3)產品標準發生更新且影響產品檢測結論的。
4.4 如企業未及時通報前述信息,經我機構查實的,將導致企業評價標識的暫停直至撤銷。
5 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和延期復評
5.1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機構提交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獲標產品生產、銷售情況;
(2)標識使用情況;
(3)根據企業當年運行數據編制的自評報告;
(4)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任何變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4.3條規定的各類情況。
5.2 有效期滿6個月前可向本機構申請延期使用復評。延期復評程序與初次申請程序一致。
6 監督管理
6.1 獲得標識的企業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本機構撤銷已授予的標識,并通過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1)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問題的;
(2)標識產品抽查不合格的;
(3)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4)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5)利用獲得的標識進行虛假或夸大宣傳的;
(6)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6.2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再次被撤銷標識的企業,本機構不得再受理其評價申請。撤銷標識的有關信息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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